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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武术太极拳锦标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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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1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武术太极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5月20日至25日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波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中国武协上海青浦训练基地。
三、竞赛项目
    (一)规定太极拳项目(各式时间4-5分钟):
42式、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24式(老年组,3-4分钟)。
    (二)传统太极拳项目(各式时间3-4分钟):
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
    (三)42式太极剑(时间3-4分钟)。
    (四)集体太极项目:8人以上(含8人),内容不限,必须配音乐,时间4-5分钟。


四、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派领队1名,教练2名,运动员男、女各6名,其中参加24式太极拳比赛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运动员每队不少于2人。
    (二)每单位最多选派2支参赛队伍。
    (三)每名运动员最多选报太极拳2项(规定太极拳一项,传统太极拳一项)、42式太极剑一项。
    (四)参加42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的运动员年龄分组为:
    1、青少年组:35岁以下。
    2、中年组:35岁-50岁。
    3、老年组:50岁以上。
    (五)参加杨式、陈式太极拳的运动员年龄分组为:
    1、青少年组:35岁以下。
    2、中年组:35岁-50岁。


五、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团体和集体项目赛。
    (二)24式太极拳采用原国家体委编印的24式简化太极拳。
    (三)42式太极拳和陈、杨、吴、孙、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分别采用原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编印的《太极拳竞赛套路》、《四式太极拳竞赛套路》、1996年编印的《武式太极拳竞赛套路》和1991年编印的《太极剑竞赛套路》
    (四)传统太极拳套路必须是以最具传统风格特点为基本内容的套路形式,竞技太极拳不予评分。
    (五)集体项目每少1人在本队集体项目的最后得分中扣0.5分;未配乐者,在集体项目的最后得分中扣0.2分。
    (六)团体分数的计算方法:按每队10人的1项拳术、1项器械的最高成绩之和加集体项目成绩计算。
    (七)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最新审定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和有关补充规定。


六、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仲裁人员、总裁判长、裁判长的选派另行通知,裁判员以参赛省市为单位可派随队裁判1名(必须是一级以上、业务全面的裁判员,并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者)。


七、录取名次:


    (一)太极拳每项男、女各录取前8名。
    (二)42式太极拳、42式太极剑、杨式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每组男、女各录取前8名。
    (三)集体项目:录取前8名。
    (四)团体:录取前8名。
    (五)每项参赛人数在12人以上(含12人)时,男、女各录取前8名(不足12人时,按以下方法录取:9-11人时录取前6名;6-8人时录取前3名;3-5人时录取前2名;2人以下不录取名次)。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各单位采用网上报名,同时须电脑打印并盖参赛单位公章后,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2005年4月20日前(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套路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101)和江西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南昌市福州路28号,邮编:330006)。逾期者,只可参加测验。
    (二)报到:
1、裁判员于5月16日、运动队于5月18日报到(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各运动队自行办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报到时交给组委会。50岁以上组运动员还须交身份证复印件,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九、其它:


    (一)竞赛规程规定外的其他项目和个人不得参加比赛。
    (二)各队填写报名表,务必按规定格式电脑打印,核对准确。凡与格式不符、字迹不易辨认者,按无故弃权处理。
    (三)运动员因伤病等特殊情况需换人换项目时,必须持县级医院证明在赛前36小时,连同手续费(每更改一项交200元人民币)一并向编排记录组提出申请。如不同意,则退还手续费。
    (四)为了端正赛风,保证公平竞赛,严肃赛场纪律,各代表队和全体裁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赛区制定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参赛单位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随队裁判食宿费、交通费由各单位自理。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心套路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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