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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道德的道德高标─子贡赎人”一文在下已经拜读,文章很好,也发人深省。文中后面推演出的个别观点及认识在下实在不敢苟同,但在 下不太想就此逐字逐句评判,因为此文甚好,特别是向大家灌输一种“人性本恶”的法制意识,在下不想因为意气用事的批评成为给他人攻击 此文的手段。 但有一点不能不说,也就是文中忽略了一点,或说搞错了一点:法律不是就合于理的,道德也并非就通于情。用“理”、“情”来把法律和道 德分开是不当和不妥的,因为道德是合乎理,而并非都通于情。看此文前要明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否则很容易被此文误导。(当然 ,这是作者无意也没想到的) 从历史角度看,大体情况是,法律的改变永远是随社会道德观的改变而改变,当然此改变过程会相应受人为的延迟或加快。反过来,法律也会 相应对道德观的变化产生影响。在此不作详论。 人性本恶论是保障最低限度道德的文化摇篮,通俗点就是说,将大家都看成坏蛋,为求大家的根本利益不受伤害而制定公约。本恶论是宪法和 法律发展与进步的催化剂,本善论扩大到最低限度的道德时就会阻碍法律的发展。这正是,西方比中国更快建立宪法,法律相对中国完善的原 因。 人性本善论是社会道德与文明发展的背景。人性化对最低限度的道德保障与完善发展有一定损害和阻碍,这是应该承认的。社会道德的发展和 建立是建立在最低限度的道德公约上的,即今人之谓宪法法律。 当社会道德最低限度改变时,法律必然在往后日子里随之而变。但在这最低限度道德没变之前,任何其他道德标准是必须为法律让路的。 作者认为“道德感化只能用爱,而不能用恨”。但当有人利用法律为非作歹时,大家是否要用道德感化?那样法律永远停滞不前!正是道德感 召的正与恶,法律方有不断的完善!正是因为道德感召的正与恶,才会有苛律的废止。 法律的立废不是受道德最高标准而改变的,而是最低标准。 作者把这问题搞错了,所以有后面一些偏激的结论和认识。就如犯人悬赏,有个影响很大又很有钱的人不取赏金,人们会就此作为道德的最低 标准?不会,所以这法规不会因而废止和改变,后来人仍会随自己的看法而照拿奖金。 而“呸”先生则是把作者后面推演的结论用于此次讨论,可试想将人性本恶论扩大到非最低限度道德领域中,这样做只会出现另一个极端:苛 律。形象一点就是“秦律”。 所以,将人性本恶论沿用到发展太极拳而成的“市场”论,是可行的道路之一。但将人性本恶论扩大到非最低限度道德领域中,非“市场”即 是阻碍发展,此等“唯市场”则太偏激。 “呸”先生可深思在下所说,其实与阁下根本之思想没有冲突,只是结论不一而已。 |